雌二喵聯邦共和國政府入口網站 FEDERAL REPUBLIC OF NYASTRADIOL
聯邦國徽雌二喵聯邦共和國GOVERNMENT OF NYASTRADIOL
ENTRY VISA ORDINANCE / 法規文件

雌二喵聯邦共和國入境簽證條例

修訂草案 · 2026 年 11 月 3 日

「入境」指參與聯邦活動與官方線上空間。此頁為制度草案;簽證不具真實國家入境效力。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(立法目的)

為規範非本國人士參與雌二喵聯邦共和國之事務,特制定本條例。

第二條(主管機關)

本條例簽證之主管機關為外交部。短期入境觀光許可由內務部另行受理及核發,不是外交部簽證。

第三條(用語定義)

本條例用語定義如下:

一、入境:參加聯邦舉辦之活動、聚會,或進入聯邦官方線上空間。

二、外國人士:非聯邦公民,亦非依《永久居留條例》許可之永久居民者。

三、短期簽證貼紙:觀光簽證所用之小型貼紙。

四、長期簽證貼紙:第六條所定七種長期簽證所用之標準尺寸貼紙。

五、入境紀念貼紙:聯邦舉辦活動時發給入境者之紀念貼紙。

第四條(簽證之必要)

外國人士入境,應持有效簽證。但有第五條情形者,不在此限。

第五條(免簽)

下列人士入境免辦簽證:

一、聯邦公民。

二、永久居民。

三、與聯邦簽有互免簽證協定之國家或虛擬國家之公民,於協定所定範圍內。

所有國家及地區人士以觀光目的入境,均免辦外交部簽證,但須先註冊並驗證郵箱帳號,向內務部申請短期入境觀光許可。觀光免簽不等於免辦入境許可。聯邦公開活動之觀光參與者亦依此辦理。

第二章 簽證種類

第六條(種類)

簽證分為短期簽證及長期簽證。

原觀光簽證(T)之既有紀錄保留供查驗;新觀光申請改由內務部受理短期入境觀光許可,適用所有國家及地區,不要求先取得外交部簽證。

長期簽證分為下列七種,均得多次入境,效期及每次停留期間如下:

一、訪問簽證(V):供經聯邦機關邀請之交流、合作或參與事務。效期一年,每次停留不超過一百八十日。

二、工作簽證(W):供受聯邦機關委託,協助翻譯、設計、技術維運或其他事務者。效期依委託期間,最長四年。

三、學術簽證(S):供研究虛擬國家或聯邦事務,或參與聯邦學習活動者。效期依研究或學習計畫期間,最長三年。

四、文化簽證(C):供從事藝術、創作、出版或媒體採訪交流者。效期依活動或採訪期間,最長二年,每次停留不超過一百八十日。

五、依親簽證(J):供聯邦公民或永久居民之伴侶、家人。效期五年。所依親之人喪失國籍或永久居留時,依親簽證隨之失效。

六、公務簽證(G):供其他國家或虛擬國家之公務人員因公來訪。效期依來訪事由定之,最長二年。

七、外交簽證(D):供其他國家或虛擬國家之外交人員。派駐者效期依其任期,最長五年;短期來訪者依來訪事由定之,最長二年。

前項未定每次停留期間者,得於效期內連續停留。

第七條(延期)

簽證效期屆滿前,持有人得申請延期:

一、工作簽證、學術簽證及依親簽證:得多次申請,每次延長期間不得超過該種類之最長效期。

二、其他簽證:以一次為限,延長期間不得超過原效期。

第三章 申請與核發

第八條(申請表應載事項)

簽證申請表應載明下列事項:

一、姓名及其拉丁字母拼寫或轉寫。

二、出生日期。

三、聯絡用電子郵件地址。

四、自我申報之所屬國家或虛擬國家。

五、申請之簽證種類及入境事由。

申請長期簽證者,並應依種類附具下列資料:

一、訪問簽證:聯邦機關之邀請編號。

二、工作簽證:委託之聯邦機關及委託事項說明。

三、學術簽證:研究或學習計畫簡述。

四、文化簽證:活動、作品或採訪計畫說明。

五、依親簽證:所依親之公民身份編號或居留編號,及該公民或永久居民之同意;管理員亦得記載理由後直接同意依親關係。最終核發仍須由獲授權之簽證審批人員決定。

六、公務簽證及外交簽證:所屬國家或虛擬國家之正式來函。

證件照由申請人自願提供。

第九條(禁止索取之資料)

外交部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任何真實國家或地區核發之護照號碼、身份證件號碼、證件影本、金融帳戶資料或住址。

姓名得為網名或虛構名稱。

第十條(審查期限)

外交部應於收件後七日內作出核發或拒發之決定。核發由獲授權之外交部部級以上官員或外交官辦理;正國級具有全部管理權限,其他職級依個別授權辦理。撤銷等危險操作須國級批准。

第十一條(拒發事由)

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予拒發:

一、申請資料虛偽不實,或冒用他人身份提出申請。

二、申請內容含有騷擾、仇恨或冒犯本國公民群體之言論。

三、曾依第十五條被撤銷簽證,未滿一年。

四、曾因《國籍法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事由被撤銷國籍。

拒發應附理由。

第十二條(簽證號碼)

簽證號碼格式為 XYN-T-YYMM-NNNNC:

一、XYN 為聯邦國別碼。

二、第二段為簽證種類碼 T、V、W、S、C、J、G 或 D。

三、YYMM 為核發年月。

四、NNNN 為該年月之核發序號,自 0001 起依序編配。

五、C 為校驗碼,依《國籍法》第十七條之方法,就 YYMM 與 NNNN 計算之。

簽證號碼不得重新使用。

第十三條(簽證貼紙)

外交部簽證以長期簽證貼紙及電子版核發。內務部另核發50×35毫米短期入境觀光許可貼紙,僅限觀光,與外交部簽證分別編號及管理。既有觀光簽證貼紙紀錄保留。

長期簽證貼紙載明下列事項:

一、簽證種類、種類代碼及簽證號碼。

二、持有人姓名及其拉丁字母拼寫或轉寫。

三、出生日期。

四、經本人同意者,性別/內分泌表型及代名詞,並註明依本人自我認定。

五、自我申報之所屬國家或虛擬國家。

六、入境事由。

七、生效日及屆滿日。

八、入境次數。

九、每次停留期間。

十、核發地點、核發日期及核發機關。

十一、備註:依簽證種類載明邀請機關、委託機關、研究或活動名稱、依親對象之編號或來訪機關等。

十二、貼附證件號碼:持有人得指定貼附之聯邦護照或其他虛擬國家護照號碼;未指定者留空。依第九條,不得記載真實國家或地區之護照號碼。

十三、簽證官簽名及外交部章。

十四、持有人照片及隱影照片;未提供照片者留空。

十五、機讀區。

十六、防偽微縮文字、藍粉白安全條及警語。

短期簽證貼紙載明簽證種類及號碼、持有人姓名之拉丁字母拼寫或轉寫、生效日、屆滿日、核發機關,以及供查驗之二維碼。

外交部應同時提供簽證之電子版,持有人得以電子方式出示。

第四章 持有人之義務與撤銷

第十四條(禁止黏貼於真實證件)

簽證貼紙、入境紀念貼紙及聯邦一切貼紙,不得黏貼或書寫於任何真實國家或地區核發之護照或證件。

持有人得將貼紙黏貼於聯邦護照之簽證頁、其他虛擬國家之護照,或聯邦核發之簽證收藏冊。

第十五條(撤銷)

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外交部得撤銷其簽證:

一、取得簽證之資料虛偽不實。

二、入境期間對公民或他人實施騷擾、公開其個人資料或其他危害其安全之行為。

三、持聯邦簽證冒充任何真實國家或地區之簽證,或以之欺騙他人。

撤銷前應通知持有人,並給予十日陳述意見之機會。但情節重大者,得先行撤銷。

第十六條(資料保存)

簽證屆滿、撤銷或拒發後屆滿一年,外交部應將申請人資料列入刪除審批,經管理員批准後才予清除,並保留簽證號碼、種類、效期及必要審批紀錄;未經批准不得自動刪除。

《國籍法》第六章關於個人資料保護之規定,於簽證申請人準用之。

第五章 附則

第十七條(互免簽證協定)

外交部得與其他國家或虛擬國家簽訂互免簽證或便利簽證協定,並公告適用範圍。

第十八條(入境紀念貼紙)

聯邦舉辦活動時,主辦機關得發給入境者入境紀念貼紙,載明活動名稱、日期及地點。

聯邦不設入出境戳記。

第十九條(法律性質)

依本條例核發之簽證,不具任何國家法律上之效力,不得作為進入任何真實國家或地區之許可。

第二十條(施行)

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依使用者提供的入境簽證制度計劃整理,2026 年 11 月 3 日;依親直接同意、授權審批及刪除批准依後續指示更新。仍為草案。